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6962/202502-00119 | 組配分類: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換、補領 |
發(fā)布機構: | 周王鎮(zhèn)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
名稱: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換、補領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發(fā)布日期: | 2025-02-26 |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fā)放辦法》
第六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
第八條: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請領取居住證,應當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yè)、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yè)證明包括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xù)就讀的材料等。
第九條: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證丟失的,可是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第十條:港澳臺居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住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fā)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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