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5063/202403-00001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行政處罰公示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4-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4-03-01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行政相對人代碼_2(工商注冊號) | 行政相對人代碼_3(組織機構代碼) | 行政相對人代碼_4(稅務登記號) | 行政相對人代碼_5(事業(yè)單位證書號) | 行政相對人代碼_6(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 法定代表人 | 證件類型 | 證件號碼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jù)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萬元) |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 | 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備注 |
許*軍 | 自然人 | 身份證 | 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4〕11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 | 許*軍于2023年10月,未經批準擅自在貍橋鎮(zhèn)長山村高橋組非法取土并外運外銷。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 | 罰款 |
1.責令許*軍停止違法開采。 2.沒收許*軍違法所得人民幣9600元,并按照違法所得10%處罰款人民幣960元,合計罰沒款金額人民幣10560元。 |
0.096000 | 0.960000 | 2024-3-1 | 2025-3-1 | ||||||||||
安徽水陽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91341802MA2NBGM64M | 袁*偉 | 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4〕7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 | 安徽水陽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經批準,于2023年11月占用宣州區(qū)宛陵林場和向陽街道土地1064.86平方米硬化水泥道路,其中占用向陽街道國有建設用地面積417.73平方米,占用宛陵林場國有土地647.13平方米。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附錄A“違法占地類”查處注意事項第二條的規(guī)定 | 罰款 |
1.退還土地。責令安徽水陽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非法占用的647.13平方米國有土地退還給宣州區(qū)宛陵林場;將非法占用的417.73平方米國有土地退還給向陽街道辦事處。 2.沒收水泥道路。沒收安徽水陽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新建的603.61平方米水泥道路。 3.罰款。對603.61平方米農用地按每平方米14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84505.40元,對461.25平方米建設用地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46125元;合計罰款金額人民幣130630.40元。 |
13.063040 | 2024-3-1 | 202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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