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5063/202505-00047 | 組配分類: | 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
發(fā)布機構: | 宣州區(qū)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行政處罰公示(2025年5月28日)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5-28 | 發(fā)布日期: | 2025-05-28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行政相對人代碼_1(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類別 | 處罰內容 |
罰款金額 (萬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罰有效期 | 備注 | 嚴重程度 |
宣城市鑫盛家具經營部(經營者:汪*勝) | 個體工商戶 | 92341802MA2Q45M77C | 汪*勝 | 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5〕13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 宣城市鑫盛家具經營部(經營者:汪*勝)未經批準,于2016年4月占用宣州區(qū)洪林鎮(zhèn)施村村東馮組集體土地212.15平方米建設廠房及硬化水泥地坪,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版)第四十二條和《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guī)程》附錄A“違法占地類”查處注意事項第二條的規(guī)定。 | 罰款 |
1.退還土地。責令宣城市鑫盛家具經營部(經營者:汪*勝)將非法占用的212.15平方米集體土地退還給原集體經濟組織。 2.沒收違法建筑物及構筑物。沒收宣城市鑫盛家具經營部(經營者:汪為勝)非法占用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建設的20.78平方米廠房,0.57平方米水泥地坪。 3.拆除違法建筑物及構筑物。拆除宣城市鑫盛家具經營部(經營者:汪*勝)非法占用不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建設的86.76平方米廠房,42.71平方米水泥地坪,并恢復土地原狀。 4.罰款。對129.47平方米永久基本農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3236.75元;對21.35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14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298.90元;對61.33平方米建設用地按每平方米4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245.32元;合計罰款金額人民幣3780.97元。 |
0.378097 | 2025-5-28 | 2026-5-28 | ||
宣城金馬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 91341802MA2UE0071N | 陳*國 | 宣區(qū)自然資規(guī)執(zhí)罰〔2025〕14號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 宣城金馬酒店有限公司未經批準,于2022年8月占用宣州區(qū)水東鎮(zhèn)交通社區(qū)集體土地835.85平方米硬化水泥道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規(guī)定。 | 罰款 |
1.退還土地。責令宣城金馬酒店有限公司將非法占用的835.85平方米土地退還給原集體經濟組織。 2.沒收違法構筑物。沒收宣城金馬酒店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符合規(guī)劃土地上新建的835.85平方米水泥道路。 3.罰款。對占用835.85平方米農用地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人民幣100302元。 |
10.030200 | 2025-5-28 | 2026-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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