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規(guī)范舉報調查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鎮(zhèn)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舉報投訴。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舉報的調查處理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實事求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懲防結合、糾建并舉以及維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四條 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舉報: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舉報投訴形式:舉報投訴可采用來信、來訪、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或口頭等形式進行舉報投訴。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都必須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舉報信箱和監(jiān)督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具體負責對舉報人舉報投訴的受理、登記、調查、督辦、答復及歸檔工作。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受理部門應對舉報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復: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職責管轄范圍的;
(二)沒有明確的被舉報人或者舉報人無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項已經(jīng)向有關機關舉報、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關機關沒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jiān)督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jīng)作出處理決定的;
(五)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舉報受理范圍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政府信息公開違法行為,應當提供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名稱、地址;
(二)被舉報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的事實及其有關證據(jù);
(三)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提供聯(lián)系方式。
第九條 對投訴舉報件的處理參照紀檢監(jiān)察信訪件辦理程序進行處理。受理舉報后,應當在15日內及時、準確的作出直接辦理、轉交辦理和督促辦理的處理意見。
直接辦理舉報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結論和處理結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辦結的,經(jīng)本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日,并告知舉報人。
辦理有關轉交辦理的舉報事項,辦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交辦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并將處理結果報交辦機關。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辦結的,經(jīng)交辦機關同意后,可以延長15日。
第十條 凡被投訴舉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guī)定的人員,一經(jīng)查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涇縣關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要確保舉報人的安全,對舉報人信息應予保密,對泄密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泄密造成重大影響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鎮(zhèn)黨政辦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